管理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基金会管理制度,根据《北京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若干规定》加快信息传递和情况掌控, 确保基金会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加强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运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重大事项,包括以下:
1、召开理事会、换届选举、修改章程、重大人事变动等事项;
2、在业务活动中发生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导致本组织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纠纷等;
3、参加重大投资项目;
4、开展评比达标、大型活动、境外交往、国际交流、重大公益活动等。 第三条 基金会修改章程,须先在理事会召开前报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局)预审,预审通过后,由理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后 15 日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四条 基金会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类型、住所、原始基金数额、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等事项发生变化,须经基金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条 基金会换届,须事先将拟任法定代表人、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以及理事会组成人员的侯选人名单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并于理事会换届结束后 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条 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主要是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代表机构,须经基金会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七条 基金会举办大型公益活动,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在活动开展前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条 基金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应经秘书处研究决定。 第九条 基金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印章式样、银行开户证明等的复印件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 基金会设立、注销办事机构,须经基金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基金会负责人、理事、监事变动,须经基金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基金会因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被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的,应在被处罚之日起一周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三条 基金会开展重大募捐活动,须经基金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四条 基金会进行重大资产投资,须经基金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五条 基金会开展重要涉外活动,如外事交流、访问等活动,须报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六条 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工作计划,须经基金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年度工作报告同时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七条 基金会开展的重大公益活动情况,须报告理事会,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八条 对在重大事项报告中出现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离岗教育等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执法部门处理,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康盟慈善基金会负责修改和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第二届第七次理事会审批通过,于 2017 年 5 月16 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