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北京康盟慈善基金会

专项基金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康盟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北京康盟慈善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是基金会依法受赠,按捐赠人意愿为开展某一公益项目而设立的专项基金。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来源

第三条  专项基金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法人、自然人的捐赠设立。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  设立专项基金的初始基金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第五条  设立专项基金由发起人提交申请、公益项目实施方案,报项目部,经审核、考察后,提交秘书处审批,后经理事会批准设立。
申请内容包括:初始基金数额及用途、初始基金的来源、专项基金名称和内容、公益性、社会效益评价、组织架构、基金监管与清算、管委会管理办法、风险提示等。(公益项目的设立、实施管理、监督指导及结项评估工作按《北京康盟慈善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专项基金获得批准后,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基金会据此做出设立专项基金的决定,并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七条  专项基金的名称可以根据捐款人的慈善意愿、专项基金设立的目的,由发起人提出。原则上不设立名称或内容重复的专项基金。

第四章  管理机构

第八条  专项基金设立后,成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常设机构,无权对外以专项基金和基金会名义签订合同及其他任何相关文件,不得举债和担保。
第九条  管委会的组成人员由基金会和捐赠人协商产生,报秘书处批准。管委会内设秘书处,负责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管委会下设临时机构,须报项目部按程序审批。
第十条  管委会应安排出纳人员,在基金财务部指导与监督下,负责办理公益项目资金和物资的拨调、报销、结算等工作。
第十一条  捐赠人派出从事专项基金相关工作的人员均为基金会的志愿者,接受基金会主管部门的管理并按相关规定办理注册备案手续。

第五章  管委会职责

第十二条  根据专项基金设立的目的和周期拟定规划目标,制订年度工作计划,进行年终总结。
第十三条  严格按照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和工作计划实施公益项目。
第十四条  定期向项目部报告项目计划实施情况,及时完成结项报告。

第六章  专项基金的使用

第十五条  基金会在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专项科目,按照协议约定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专项基金的使用遵守国家及本会的有关规定和制度。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总额的10%用于基金会日常行政办公支出,10%用于充实资本金。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使用须在基金会及专项基金的业务范围及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范围内。专项基金支出需按照项目部对于项目执行的要求进行。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预算表一般不得调整。项目实施中如遇重大调整事项时(达到原预算金额10%以上),应报项目部按工作程序审批。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财务在办理项目费用报销时,原始单据必须为税务局核发的统一发票、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特殊行业专用收款收据等合法凭据。如有与货币资金收付相关的合同、协议等证明资料,应附在会计凭证之后。

第七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基金会的项目部和财务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权对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用于协议约定的公益项目,有权责令专项基金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的财务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捐赠人有权力对基金支出情况进行查询,基金财务部须给予如实答复。
第二十二条  公益项目执行人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及协议约定实施公益项目,维护基金会的公益形象。
第二十三条  捐赠人因违反协议约定或其他行为而导致基金会遭受经济或名誉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会保留诉诸法律的权力。

第八章  专项基金的终止

第二十四条  完成协议约定内容,专项基金终止。基金会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捐赠人办理撤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有如下情形的,专项基金应当终止:
1、出现违背基金会章程或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
2、连续两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
3、经管委会确认解除专项基金的;
4、违反基金会相关法规且不服从管理的;
5、违反协议约定,在社会上给基金会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坏基金会名誉的。
第二十六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由财务部冻结基金的剩余资金和物资。基金会会同审计机构成立专门的清算小组对该专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结果通报捐赠人,剩余资金和物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同时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公告。
第二十七条  遇特殊情况专项基金及项下公益项目需要中止时,由专项基金秘书处向项目部提出书面申请,报基金会秘书处批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第二届第七次理事会审议通过。